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意义更在个案之外|荔枝时评
荔枝新闻2025-04-17
文/李宜桐
(作者李宜桐,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发生在山西大同的“订婚强奸案”,在持续的网络激辩中,迎来了法槌落地的时刻。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日,本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宣判,同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结果宣布后,审判长就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定罪的证据争议、舆论是否干扰司法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此前,席某某与吴某某订婚后,在婚房内发生性关系,女方当日报警称遭强奸,继而席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3年。一审法院另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起案件的归宿,二审判决至关重要。尽管从法律上讲,二审宣判之后,被告人还有申诉“翻盘”的机会,但从诉讼上看,审判程序已经终结。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或者程序明显违法,申诉并不会有颠覆性的结果。
这起案件之所以受到公众关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这是一起与“订婚”相关的刑事案件。此前,网络上有传言,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成,反告男方强奸;还有不少人质疑,为什么两人具有恋爱关系、且有订婚事实,发生性关系后,男方还能被定性强奸罪犯等。审判长作为案件的裁判者,既了解过程原委,同时又有专业知识,第一时间站出来“有一说一”,有利于澄清事实、还原真相,增强判决的可信度和公信力,也有利于警醒公众、消除误区。
警示之一,订婚不是性关系的“通行证”。诚然,订婚、彩礼是传统,在很多地方,对这些礼仪还有很强的认可度,但也要看清的是,订婚、彩礼并非法定的结婚要素。即便订过婚、给过彩礼,也不意味着,一方就可以违背另一方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在刑法上,强奸犯罪的核心条件是违背妇女意愿。如今,即便是合法婚姻,违背该条,都可能构成强奸犯罪,遑论两人只是订婚的关系。
警示之二,大众错误认知需要得到纠正。很多人质疑和讨论此案中的处女膜情况,处女膜的状况并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根据鉴定意见,在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以及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综合电话录音等形成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强奸事实存在。
警示之三,司法绝不容忍“舆论冲击”。因为涉及个人隐私,该案原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但受害人的隐私被曝光、各类谣言散布于舆论场中。早在一审之初,即有女方“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被害人有过婚姻史”等网络谣言。二审期间,席某某母亲作为辩护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法院在官方辟谣的同时,依法对其进行训诫,这也是对网络谣言“操盘手”的一记警钟。
山西“订婚强奸案”的事实真相浮出水面,网络谣言随之退潮,但警音仍萦绕不去。此案二审宣判让违法者承担了应有的代价,也对于社会观念革新产生了正面影响,广大公民应当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用法治思维破除“订婚就有性权利”“彩礼捆绑权利”等错误观念,让法治文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