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限制被轻松解除 未成年人打赏的45万多元能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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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沉迷直播打赏,甚至还背着家长、绕过平台监管进行大额打赏,这样的情况让很多家长头疼不已。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17岁的女生一年时间内,在一款社交平台上打赏了多名网络主播,共计45万多元,她的家长能要回这笔钱吗?

17岁女孩一年内

给网络主播打赏超45万元

2022年底,17岁的小刘在一款网络直播平台上实名注册了账号,并绑定了她父亲的银行卡。等到小刘的父亲注意到自己银行卡的异常消费时,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左右,小刘竟然在平台上累计充值超过了45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 潘昌:主要是和主播一起唱歌或者聊天,在互动的过程中,她在一年之内给主播陆陆续续打赏了45万多元。这个女生因为打赏过很多不同的主播,家长发现之后先跟主播进行了沟通,有数个主播退了一部分钱,总计5万余元。

小刘的家长和平台客服人员沟通,想要要回其余40万余元的打赏款,但却遭到了拒绝,于是他们将平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返还充值款项。

小刘的家长认为,在平台充值期间,小刘未满18岁,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年时间里打赏金额巨大,与其年龄、智力明显不相适应。孩子的这些行为未经监护人同意、追认,属无效行为。

不过对此,被告方并不认同。在他们看来,平台已经履行了合理的审核和监管义务,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方辩称,当初,小刘以未成年人的身份注册平台后不久,平台就注意到了其账号的异常消费,并采取了消费限制措施,也就是停止了涉案账户的充值和打赏权限。那么,小刘后续又为何产生了巨额的充值打赏款呢?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几段平台客服录音,解答了这个问题。

原来,在2023年3月26日的一段平台客服录音中,和客服进行对话的女生就是原告小刘。她声称自己是使用未成年的妹妹的身份进行注册的,想要解开账号的消费权限。客服进行了简单的询问后向小刘索要了其监护人的电话,第二天,就有客服人员拨打了这个电话,然而,接听的却依然是小刘本人。

潘昌:女孩在和平台客服的沟通过程中,冒充自己是她的母亲,要求平台解除账号限制。

原来,在小刘的账号被限制消费后过了三个多月,她自己又以监护人的身份与平台客服电话沟通,而平台基于小刘在电话中冒充家长所给出的确认信息,直接解除了涉案账号的全部限制措施。

被告方认为,小刘的家长疏于监管,小刘冒充监护人让平台解除账户充值限制,原告方存在重大过错。并且,小刘的消费行为属于自主交易,平台不应承担退款责任。对此,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单来说,父母把一笔钱给一个年满16周岁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子女,我们认为他对这笔金额进行了授权,原告对涉案金额的处分行为,与其认知能力以及其父母的允许都是相适应的。即使是由于原告本人冒充其父母给予了授权,这个过错也是原告以欺骗的行为解除了消费限制进行了消费。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当今通信科技如此便捷的情况下,被告完全可以通过视频认证的方式明确是否联系到了监护人。被告取得追认的程序存在严重的漏洞,他为了自身谋取利益获得充值款,用一种明显有问题的方式来取得“监护人”的同意。

那么,17岁的小刘给主播打赏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些钱又是否能退还呢?法官介绍,八周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潘昌:因为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她做出的法律行为需要经过监护人的追认或者同意才能发生效力。在本案中女孩的家长事先不知情,事后也不同意进行追认,所以女孩的打赏行为是归于无效的。我们认为女孩的打赏行为无效之后,到底该退还多少金额,还是需要考虑各方主体的过错程度。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女孩与家长以及平台

均存在过错

法官解释,本案中,原告小刘、小刘的监护人,以及被告平台都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潘昌:在这个案子里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她在平台客服进行询问的时候,冒充家长要求解除限制。家长也存在过错,家长在一年的时间内没有关注到自己的银行账户有大额资金的流动,也没有保管好自己的银行账号和支付密码。

法院审理认为,小刘的监护人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账号、支付密码,没有及时发现银行卡有异常支出并进行有效介入,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导致孩子在脱离监管的情况下发生多次、长期、大额的充值交易,存在过错。小刘长期沉溺于网络直播,冒充家长解除账号的消费限制,也存在过错。

那么,被告平台的行为错在何处?这样的认定对于充值打赏的钱款有什么影响呢?

潘昌:我们认为平台也存在过错,主要还是因为平台在自己的App中是可以解除青少年模式,可以解除消费限制的。但是平台要求需要未成年人和家长都提供自己的手持身份证照片和相关的承诺说明。但在这个案子里,平台仅通过电话沟通就解除了对消费的限制,显然平台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

这起案件中,法官注意到,被告平台方对于解除未成年人模式有明确规定以及审核流程,用户需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号以及本人和监护人手持身份证及手写承诺书照片。然而本案中,平台客服仅凭简单的电话询问就完全解除了对未成年人账号的消费限制,显然没有尽到核实义务。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

潘昌:法院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监护人,还有平台的各方过错责任,判定由被告平台退还未成年人充值款24万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平台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退款责任如何合理划分?

法院如何考量?

二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依然围绕平台是否尽到合理监管义务、小刘及其监护人过错程度认定以及退款责任如何合理划分等几方面。二审法院会有怎样的考量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平台审核措施存在严重疏漏,未能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平台虽采取过消费限制措施,但解除限制的审核方式过于简单,仅依赖电话确认,并未采用更严格的身份核实手段,导致未成年人得以规避限制,继续高额消费。同时,小刘本人及监护人均负有相应责任。小刘长期沉迷打赏,并通过欺骗手段规避平台限制,监护人对其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因此退款责任应由各方合理分担。

最终,法院二审综合各方过错程度,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平台退还小刘24万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可以说,设置未成年人模式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社会责任的可选项,而是基于法定义务的必答题。不过,很多因未成年人大额充值打赏而引发的案件里,问题的症结往往在于平台的相关监管存在漏洞、监护人未尽到监管职责等,致使未成年人模式可以被轻易绕开。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韩继先:平台监管要真正起到作用,比如针对未成年人在身份验证、消费限制、内容推送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助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

法官提醒,网络平台应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审核机制,确保未成年人大额消费行为得到有效管理。同时,法学专家建议,家长也应引导孩子理性消费,同时管理好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密码等信息,还可以通过定期查询消费记录等方式,注意孩子是否有充值、转账行为的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小朋友如果真的要使用互联网平台的话,要用他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去注册账号,家长一定要用家长监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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