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法官,张涛给我出具了这个《还款承诺书》后却没还钱,现在我要求他偿还剩下的钱。
张涛:我就没借你钱,凭啥要给你还钱?

近日,西安鄠邑法院秦渡法庭法官阙宏志承办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到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书》后第三人的责任认定问题。
案情回顾
李华和张涛是乡党,经张涛介绍,李华向傲阳公司借款9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傲阳公司通过张涛向李华还款5万元,剩余4万元未能按时偿还。于是李华找张涛索要剩余欠款,张涛便给李华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载明:“经协商张涛于2019年年底前还款1万元,从2020年1月起每月还款1千元,直至还够4万元整。”后经李华多次催告,张涛未能还款,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张涛:你的钱是借给傲阳公司的,《借款合同》也是你和公司签的,我没借你一分钱,你咋好意思来法院让我还钱?
李华:经你介绍我才借钱给傲阳公司,《借款合同》也是你拿来给我签的,更何况你给我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我现在就是要依据这个承诺书问你要钱。
来到法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面对僵持不下的局面,承办法官阙宏志深知简单的判决可能无法彻底化解矛盾,于是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调解中,李华首先做出让步,表示他知道钱确实没借给张涛,但是他现在急需用钱,无奈之下才依据这《还款承诺书》让张涛还钱。
随后,阙宏志又向张涛耐心解释:“虽然你的确没向李华借钱,但你给他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这表明你自愿加入李华与傲阳公司之间的债权关系,应该就这笔债务与傲阳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过数小时的不懈努力,最终在阙宏志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涛分期向李华还款3万元。(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案情回顾
债务承担有两种主要类型:一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转移,其法律特征是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脱离该合同关系,免除对债权人承担合同的责任;二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加入,其法律特征是债务人不脱离原合同关系,在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该合同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加入该债的关系以承担责任;
3.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只是在原债务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在性质上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
4.将此债务加入的情形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在上述要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发生债务加入即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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