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王某入职深圳A公司从事茶饮研发,月薪1万元。2022年11月底,A公司突然安排王某前往黑龙江省出差,但未明确告知王某出差期限及出差工作的内容。因临近年底,王某也正在筹备个人结婚事宜,考虑到公司并未明确是短期出差还是长期出差,故王某拒绝了公司安排的这次出差。两日后,王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载明:“拒绝公司合理调派,拒不到任,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需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需合理考虑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长时间出差必会影响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个人生活安排,故王某在得知出差安排后,要求明确出差期限,系出于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关切,A公司有必要给予答复。其次,虽然王某此前接受过多次短期临时性出差,但既往配合行为不能视为对后续长期性、无明确期限外派工作的默认同意,反而说明此次长期出差系因特殊情况所拒,且王某已明确告知拒绝此次出差系因临近过年且需筹备结婚事宜等理由,并非无故不接受工作安排。最后,A公司在明知王某诉求的情况下,既未与王某沟通告知此次出差安排的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也未尝试协商其他替代方案,直接以王某拒绝出差属于“拒绝公司合理调派”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单方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其行为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员工不服从企业安排的出差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企业以员工不服从出差安排为由对员工实施辞退是否合法,应从企业安排员工出差的合理性、员工拒绝出差的合理性及拒绝出差安排的后果等来判断。
首先,企业安排员工出差的合理性,主要考察出差的期限、工作内容等是否合理。其次,员工拒绝出差安排的合理性,主要考察拒绝的理由是否系自身身体状况、生活状态可能会产生的不便等情况。再次,员工拒绝出差安排的后果,主要审查不服从出差安排导致的后果是否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最后,还应综合考虑双方是否进行了积极善意的协商、是否尽可能提出平衡员工工作与生活的方案、员工拒绝出差的次数与情节等因素。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长期出差或调整工作地点时,应确保安排的合理性,并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者也应对合理工作安排予以积极配合,遇特殊情况及时沟通。双方应诚实互信,依法维护权益,共促劳动关系和谐。
(南方工报 深法宣)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