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如何加强县域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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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是禁毒工作的“源头”之一,县域禁毒工作质效提升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息息相关。笔者结合实践,分析县域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安全制度落实不力的现象时有出现。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前提。实践中,一些企业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如,有的企业未有效落实专库储存制度,存放随意性较大;有的企业仓储场地简陋,建筑墙体单薄,防盗、防丢失的人防、技防设施配套不齐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使用、储存有一套严格的制度规定,而有些单位相关出入库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记录滞后和未如实记录的现象,台账整理杂乱等不规范现象依然存在。部分企业岗位培训制度浮于表面,管理专员未经培训便直接进入实际操作环节导致出现误差,有的单位管理专员更换频繁且新老之间未实现良好的代际传承。

二是违反相关管理法规的现象并不鲜见。当前,县域内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已基本实现全覆盖管理和全流程监控,但深入排查常可发现存在“作坊式”企业未完成平台入网申请的现象,出现了非法买卖、出让等“线下运行”的现象。有的企业未经许可私自挪用易制毒化学品给其他无购买资质的“下属”单位。一些企业台账中出现了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与备案证明载明情况不相符的问题,部分单位因疏忽大意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报等。

三是教育单位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存在监管盲区。为实现教学目的,每年各学校会根据使用情况提出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需求,并由当地教育管理部门统筹购买和配发。实践中,一些学校存在采购量高于使用量、储存场所潮湿、安防设施老旧、用途记录不明、制度未上墙等管理不规范现象。

四是存在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现象。有无资质企业、个人未经备案许可在网店直接下单购买低浓度硫酸、盐酸并投入使用的行为。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无须备案。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因而该问题值得重视。

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首先是县域内监管部门之间难形成有效监管合力。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承担日常行政监管,有待形成治理和发展的合力。其次是企(事)业单位重视度不够。一些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思想麻痹,安全意识、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以及管理不科学问题。最后是公安机关的专业化水平和科技支撑还有待提升。如检查方式多为实地查看,缺乏科技支撑,对于较为偏远的山区检查十分不便,影响了工作效率;基层公安专业化管理队伍还不完善,专业化欠缺,对企业的指导不够有针对性。

加强管理的建议

基层公安禁毒部门是县域易制毒化学品治理的神经末梢,是内防非法流入,外防非法流失的第一道屏障,应从多管齐下、齐抓共管的角度入手,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公安机关要积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全面摸清辖区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数,包括化学品使用种类、数量、用途等,全面掌握情况,对发现未入网企业督促其入网,对关停企业及时清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通过建立多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联合协作机制,堵塞管理漏洞;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企业收集意见,出台便民、便企的举措,为企业安心发展护航;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

二是强化“主人翁”意识,落实企业责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既是县域禁毒工作治理的源头,更是“平安建设”的重要参与力量。企业要树立“主人翁”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责任体系,新入网企业、单位要主动对接监管部门,切实认真履行责任,严格把关各个环节,建立工作台账日志,做到流向清楚,用途明确,记录完整;要严格明确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人岗位职责,管理专员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杜绝违规,对职能部门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积极整改,对自身巡查中发现的隐患主动纠正,切忌敷衍推诿,酿成安全事故。

三是净化网络环境,杜绝非法购买销售。应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监管。要严格准入制度,任何单位在互联网发布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应当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等相关的资质证明;要对发现无许可备案证明擅自在互联网发布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及时处置;要强化监督检查,公安、工商、应急、市场等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在互联网上发布销售信息的单位检查力度,对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主动出击。